|
 
- 帖子
- 3894
- 精华
- 7
- 金钱
- 12602
- 喜欢的运动
-
|
2#
发表于 2007-11-22 03:28 PM
| 只看该作者
在《人:游戏者》一书的大部分章节中,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实际上主要是指竞争游戏。由于竞争游戏概念在胡伊青加的游戏和文化理论中的特殊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对他心目中的这一游戏概念作较为深入的探讨。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胡伊青加本人对竞争游戏的论述。
胡伊青加说:“在一切(竞争)游戏中,非常重要的是游戏者可向别人夸耀他的胜利。……竞争的……首要的事情是要胜过他人、成为冠军并因此而受到尊敬的欲望。……我们‘为了’某种东西而游戏或竞争。我们为之游戏或竞争的这个对象首先便是胜利。”35)(p62)竞争的“成功给予游戏者以某种满足,”36)(p62)一种“自我满足感。”37)(p62)在此,胡伊青加指出:在竞争游戏中,人们通过追求胜利来满足自我肯定和受到尊敬的心理需要。竞争活动可能会涉及物质财富的夺予。然而,在胡伊青加看来,如果竞争者最终是为了心理需要的满足而进行竞争活动,那么,即使涉及物质财富的夺予,这种竞争活动在根本上仍然是非实利性的游戏活动,而非谋求实利的现实活动。如在谈到“散财”或“毁财”比赛这种行为时,胡伊青加说:这种行为的“本质特征乃是占上风。对立的两组不是为了财富或权力而竞争,而只是为了能展示其优越性这种愉悦而竞赛,一言以蔽之,为了荣耀而竞赛。”38)(p74)他还认为:“蛰伏在与散财宴相关的所有这类奇特习俗下面的原则,乃是单纯的竞赛‘本能’。这些习俗必须首先被视为人的争斗需要的粗鲁表现。”39)(p76)在此,胡伊青加更明确地将竞争游戏的动因归结为人有证明自己优越及获得荣誉等心理需要。在胡伊青加看来:在社会生活中,人想要证明自己优越、获得荣誉和受到尊敬的心理需要是普遍存在并根深蒂固的。如他所说:“从儿童的生活直到文明的最高成就,一种指向完美的最强烈的冲动(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乃是那种因自己的优秀而受到赞扬与褒奖的欲望。……一个人必须证明自己‘优秀’……竞争就是用来证明优越性的。”40)(p79)所以,胡伊青加认为:竞争是一种“本能”或类似“本能”的行为;而且,正是这种竞争“本能”构成了人类文化发展的一种基本动力。由上述分析可见:对于以竞优争胜为外显特征的竞争游戏,胡伊青加还是坚持他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的基本观点的;只是,他将竞争游戏的内在目的具体解释成了显示优越等心理需要的满足。
综上所述,胡伊青加心目中的竞争游戏概念可以概括如下:竞争游戏是参与者的目的在于满足追求优越及其他相关心理需求的具有竞争性的群体游戏。这就是胡伊青加心目中的狭义游戏概念。
值得顺便一提的是:国内有的学者将胡伊青加关于游戏(实际上只是竞争游戏)的观点概括为“公平竞争”说,其实是不准确的。应该说,胡伊青加的确是说过竞争游戏应该公正之类的话的。比如,他曾经说:“按照我们的思路,欺骗作为赢得某一游戏的手段,乃是对该游戏特征的褫夺。同时也完全破坏了游戏。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游戏的本质就在于对规则的遵守,即必须是公正的游戏。”41)(p64)然而,紧接着这段话,胡伊青加又说:“然而,古代文化却揭穿了我们在这方面的道德评判。”42)(p64)因为:正如胡伊青加所注意到的,用欺骗手段来智胜对方的竞争游戏在历史上其实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事实上,斗智本身就是竞争游戏的一种特定形式,如胡伊青加所说:“靠作弊而智胜某人的行为本身就是竞争的一种主题,即一种新的游戏主题。”43)(p65)胡伊青加看得很清楚:在现实存在的竞争游戏中,人们不仅“‘凭借’体力……智力……来竞争,”还“凭借狡黠和欺骗来相互竞争。”44)(p64)他还认为:竞争“游戏可以是残酷的、血腥的,……还常常可能是虚假的。”45)(p266)我们知道:对于人的社会行为,我们可以作事实研究,也可以作道德评价;这两者可以互相结合,也可以彼此分开。对于社会性游戏,胡伊青加选择的是将道德评价与事实研究分开而侧重于事实研究的方式。他说:“游戏是存在于道德之外的。游戏本身既非善亦非恶。”46)(p272)可见,对于游戏,胡伊青加是不会用道德评价来代替事实判断的。至此,我们应该可以看清:在胡伊青加眼里,“公平竞争”其实只是人们关于竞争游戏的一种理想,而非所有竞争游戏的现实状况或必备条件。由此,将胡伊青加关于竞争游戏的观点概括为“公平竞争”说,实际上是对他的有关言论未加仔细辨析因而草率得出的错误结论。
至此,我们清理出了隐含在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言论中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游戏概念,本文对于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梳理工作应该可以算是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在本文的最后部分,且让我们来讨论一下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合理性问题。应该肯定: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多种特征的描述与人们关于游戏的常识是相当符合的,因而,他的游戏理论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的。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他的游戏理论还是有不足之处的。首先,胡伊青加所讨论的游戏主要是群体游戏尤其是竞争游戏而对个体游戏则很少顾及,因而,他的游戏理论在视野上是不够宽的。尽管他从对于群体游戏的讨论中得出的某些结论实际上也适用于个体游戏,但这部分结论对于个体游戏的适用性毕竟没有经过较为充分的证明的,因而是带有一定盲目性的。完善的科学理论应该是对于同类现象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而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在普适性上还是有待进一步证明的。这不能不说是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一个缺陷。其次,由于胡伊青加对目的概念未加仔细思考和准确界定,他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思想的语言表述——“以(活动)本身为目的”——实际上是不准确的。按照系统论的看法:目的是系统事物47)趋向的自身或他者的某种存在状态(包括自身与他者的某种存在关系)。其中,系统事物(只关自身)的内在目的(只能)是系统事物所趋向的自身内部的某种稳定状态。48)从理论上说,作为目的的系统事物的稳定状态只是一个(不占时间的)点,一旦达到这个点,系统事物就会失去活动的动力因而停止活动。所以,从理论上说,处于活动状态的系统事物肯定是(至少在某一方面)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相对于作为目的的稳定状态来说,系统事物的活动实际上只能是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可能是目的。因此,像胡伊青加那样把活动本身看作并说成是目的从而将手段与目的混为一谈的做法实际上是包含着较为严重的逻辑错误的,因而不可取的。49)实际上,内在目的论的准确表述应该是目的在于活动者自身的某种稳定的存在状态,而不是活动本身。由此可见: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在命题的精确性和科学性上还是成问题的。
讨论至此,对于胡伊青加的游戏观及其合理性,我们应该看得比较清楚了。本文也应该到此结束了。
注释:
1-33、 (荷)胡伊青加.人:游戏者(成穷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34、胡伊青加自己也有“竞赛性的游戏”的说法,见:(荷)胡伊青加.人:游戏者(p170).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35-46、(荷)胡伊青加.人:游戏者(成穷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47、这里所说的“系统事物”是指以系统——各部分之间具有协同作用关系因而具有完整有序的结构(以及整体目的和整体功能)的集合体——的方式存在的事物。最常见也最典型的系统事物就是生命体。
48、系统事物的相对稳定状态(如生命体的身心平衡状态)也就是最有利于系统事物存在的状态。在正常情况下,系统事物不可能以自身的非稳定的存在状态为内在目的,因为这样只会导致系统事物的损坏乃至消亡。
49、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目的的表述是比较混乱的。关于游戏的目的,胡伊青加有时也并不采用“目的在于(活动)自身”这样的表述,而是采用满足主体的心理需要等更为具体也更为准确的表述。如在谈到竞争游戏的目的时,胡伊青加所采用的就是这样的表述:“为了能展示其优越性……,为了荣耀而竞赛。”(见:胡伊青加.人:游戏者.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p74)在这种表述中,我们就容易看清楚:活动的目的(如心理需要的满足状态)其实是存在于活动之外的;因此,作为稳定状态的活动目的与作为手段的活动过程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董虫草 学者 杭州) |
|